2024-01-26 16:19:48
争议由来:
有观点认为,现行规范仅规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因此住宅建筑及配套的商业服务网点无需设置救援口。
本文观点:
住宅建筑具较大火灾风险,从各年度火灾统计数据可知,相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火灾伤亡更大(伤亡人数占比通常在70%以上),更有必要重视住宅建筑的救援口设置要求。
解说如下:
1、规范未要求住宅建筑设置救援口,绝非否定这类场所的设置要求。
现行规范已明确住宅建筑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等要求,通常情况下,各住户的窗洞口均可作为救援口,无需另行规定,规范未要求住宅建筑设置救援口,绝非否定这类场所的设置要求。
实际上,从各年度的火灾统计数据可知,相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火灾伤亡更大(伤亡人数占比通常在70%以上)。依此,更有必要重视住宅建筑的救援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的救援口设置,应确保每户均有满足救援要求的窗洞口,且宜设置于方便救援的朝向,比如,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住宅建筑,救援口宜正对操作场地,当设置有住宅安全间时,安全间的外窗宜满足救援口要求,并正对操作场地,等等。
2、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每层,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救援口。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考虑商业服务网点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当,且具备较大的违规改造风险(比如“三合一”场所等),因此,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每层,也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救援口。
选自《消防资源网》